号: 003187835/202404-00041 信息分类: 临时救助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4-28 发布日期: 2024-04-28 17:16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临时救助办理流程、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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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办理流程、保障标准

来源:宿州市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4-28 17:16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1

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有条件的县(可适当提高。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及其他单发性突发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照不低于月低保标准的2倍给予救助,如有人员重伤,可在此基础上,再比照下款重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进行复合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当年自费医疗费用情况实行分档救助:累计自费费用3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10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0元、20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0元、30000元上的,分别给予月低保标准的3倍、5倍、7倍和10倍救助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月低保保障标准的2-6倍。

针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当月审核确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该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的人均月补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相关程序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一并进行。


 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临时救助标准在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以下(含4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办)受理、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临时救助标准在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初审等工作。

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第十三条  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托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将临时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申请窗口办理,方便群众求助。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暴力伤害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

(二)临时救助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内容);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相关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或由申请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核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个人)的全面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对核对、调查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个人)且救助标准在4倍月低保标准以下(含4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核确认,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间)。

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个人)且救助标准在4倍月低保标准以上,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简化确认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定计算,可参照申请低保对象有关规定执行。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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